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(修订)
第 一 章总则
第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,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(教育部令 第35号)、《湖北中医药大学章程》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,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 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,在学科建设、学术评价、学术发展和学风 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 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 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 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第二章组织规则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、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,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。
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、专业设置相匹配,并为不低 于15人的单数。其中,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, 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/4;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(系)主要负责人 的专任教授,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/2。
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,担任专门学术 事项的特邀委员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宪法法律,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
(二)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(三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 够正常履行职责;
(四)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、专业构成情况,合理确定院(系) 的委员名额,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。
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,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、公开公正 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,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 见。
特邀委员由校长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/3以上学术委员会 委员提名,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 制,任期一般为4年,连任不超过2届。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,连任 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/3。
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。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,全体委员选举产生;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 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。
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,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, 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、教师聘任、教学指导、科学 研究、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,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 术事务;根据需要,在院(系)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 员会,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。
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、学术委员会的授权
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,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,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经学术委员会全 体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第三章职责权限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(二)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 和表决各项决议;
(四)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施监督;
(五)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,享有相应权利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学术道 德;
(二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(四)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讨论审议学科、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,学术机构设置、 学科资源配置方案,以及科学研究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 划;
(二)审议学位授予标准、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、教学 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、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;
(三)评议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,学科专 业的设置、变更和撤销等事项,评议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;
(四)受学校委托,审议学术不端行为,裁决学术纠纷;对违反学 术道德行为,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 的学术称号、学术待遇;
(五)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,学校预决算中教学、科研经费 的安排、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、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
建 议 ;
(六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 及《湖北中医药大学章程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章运行制度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 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,或者 1/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,商讨、 决定相关事项。
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,履行相应职 责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 副主任委员主持,须达到或超过2/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
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。经与会 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以临时增加议题。
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重大事项应当以与 会人员的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
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做出决定;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。
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有关,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学校相 关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异议期。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。
第 五 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